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辅警执勤、备勤所需的业务用房、装备。 辅警履职期间可以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船艇等交通工具。 辅警在协助人民警察开展巡逻、检查、抓捕、押解等工作时,遇到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和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按照人民警察的指挥,可以使用必要的警用器械予以制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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