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辅警配发统一的证件、服装、标识。 辅警履职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穿着辅警服装、佩戴标识、持证上岗;需要着便装的,应当携带证件。 辅警离职时,公安机关应当收回配发的证件、服装和标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使用辅警证件、服装和标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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