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 辅警接到报警、遇到或者发现重大警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瞒报、漏报或者拖延不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