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五条 辅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情形时,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辅警的回避,由其所在单位决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