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权利义务和职业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权利义务和职业保障 第二十七条 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公安机关管理规定和纪律要求的; (二)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或者给公安机关造成损害、不良影响的; (三)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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