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权利义务和职业保障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权利义务和职业保障 第二十九条 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职、积极工作; (二)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三)忠于职守、文明执勤; (四)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五)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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