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权利义务和职业保障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权利义务和职业保障 第三十条 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建立符合辅警岗位危险性、专业性、劳动强度等特点、体现工作绩效和适应分级分类管理的薪酬和福利制度,并实行动态调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