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权利义务和职业保障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权利义务和职业保障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辅警缴交社会保险费,缴存住房公积金;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建立辅警健康档案,健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安全保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