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权利义务和职业保障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权利义务和职业保障 第三十四条 辅警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其遗属依法享受相应优待抚恤待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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