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辅警招聘、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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