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非法使用辅警服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非法制造、贩卖辅警服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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