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在公安机关从事警务辅助工作人员的过渡安置方案,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