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权利义务和职业保障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权利义务和职业保障 第二十八条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职所需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休息休假和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岗位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四)对公安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依法参加工会;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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