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辅警督察制度,对辅警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辅警履职,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辅警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反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