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二)使用被取消的认证标志或者名优标志; (三)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许可证及其标记、编号或者监制单位; (四)伪造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产地; (五)伪造商品规格、等级、成分及含量; (六)伪造商品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等; (七)伪造、擅自制造认证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识、商品条形码,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认证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识、商品条形码; (八)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依法应当标明的内容而未标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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