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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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对商品的价格、质量、制作成分、...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排挤竞争对手。 前款所指成本包括生产成本或者销...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第十四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商会、各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本行业自律公约,协助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制止行业不正当...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强制行为: (一)强迫他人与自己交易,或者强迫他人放弃与自己竞争...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第六条 本市鼓励、支持、保护正当竞争。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举报,监督检查部门应...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契约、协议等方式联合实施下列限制竞争行为: (一)联合确定商品的购销价...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第十七条 招标者和投标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从事招标和投标: (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共同抬高...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第十八条 拍卖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从事拍卖和竞买: (一)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共同压低拍卖...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单位名称、姓名、特殊标识或者代表其名称、姓名、特殊标识的文字...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第二十条 经营者所属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下列徇私竞业行为: (一)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现金、实物或者其他使对方受益的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不得...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手段从事有奖销售: (一)谎称有奖或者对所进行的有奖销售的有关情...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向消费者附带赠送礼品的销售活动: (一)对赠品的品种和数量等作...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第二十四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或者具有经营优势的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它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 (一...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时,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投诉,监督检查部门在接...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按照...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处以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五十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处以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三十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处以该批产品货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拍卖当事人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对拍卖人处以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拍卖委托人处以拍卖成...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指定的经营者销售的商...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被检查的经营者拒绝接受或者阻挠监督检查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擅自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物的,处以相当于该批财物货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PAGE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