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第十四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通知、声明等方式对经营者、消费者作出显失公平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依法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