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强制行为: (一)强迫他人与自己交易,或者强迫他人放弃与自己竞争对手进行交易; (二)强迫他人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或者阻碍他人之间建立交易关系; (三)强迫竞争对手回避或者放弃与自己进行竞争; (四)其它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