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契约、协议等方式联合实施下列限制竞争行为: (一)联合确定商品的购销价格; (二)限定联合各方商品的产购销数量; (三)划分商品的产购销范围及交易地区,交易对象; (四)拒绝购买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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