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第六条 本市鼓励、支持、保护正当竞争。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举报,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为其保密。 对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绩显著以及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