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排挤竞争对手。 前款所指成本包括生产成本或者销售成本。生产成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销售成本按照生产成本加上税收、合理费用和利润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五)销售符合规定的处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