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经营者不得把自己的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作不适当的比较,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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