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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