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经营者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市从事与市场竞争有关的活动,也必须遵守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