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参与不正当竞争行为。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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