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职权。 (二)对有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经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在查封、扣押期内,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先行处理。 查封、扣押的财物,自查封、扣押通知送达或者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来接受处理的,按照无主财产上缴财政。 (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金融机构查询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存款及来往款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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