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它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经营者销售商品的范围、方式、对象、数量、价格等; (二)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三)采用建关设卡、提高检验标准、增加审批手续等手段,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四)限制经营者的其他正当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