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时,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投诉,监督检查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七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投诉人;对决定受理的投诉,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重大和复杂的案件经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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