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按照本章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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