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处以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五十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