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处以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五十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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