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处以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三十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