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共传播媒介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