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处以该批产品货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