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第二十四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或者具有经营优势的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一)强制或者限定消费者只能购买、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种商品; (二)对不接受其不合理要求的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三)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消费者购买或者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四)其他滥用经营优势,妨碍他人公平竞争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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