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向消费者附带赠送礼品的销售活动: (一)对赠品的品种和数量等作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宣传的; (二)推销的商品价格高于同期同种商品市场价格水平的; (三)对购买商品的消费者采取歧视待遇的; (四)赠品是假冒伪劣产品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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