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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