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