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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