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