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所列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以高薪或者其他优厚条件聘用掌握或者了解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人员,以获取、使用、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品秘密是通过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披露的,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包括原料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资料、管理方案、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