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第十八条 拍卖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从事拍卖和竞买: (一)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共同压低拍卖标的物的报价; (二)竞买人之间或者拍卖委托人及其代理人与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拍卖成交后给予对方额外补偿; (三)拍卖人不按照规定收取佣金的; (四)拍卖人、拍卖委托人及其代理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参与竞买; (五)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委托人及其代理人之间的其他串通舞弊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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