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经营者不得销售明知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以及生产、销售该商品的包装、装潢。 本条所称知名商品是指下列商品: (一)具有驰名商标称号的商品; (二)具有著名商标称号的商品; (三)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知悉的其它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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