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单位名称、姓名、特殊标识或者代表其名称、姓名、特殊标识的文字、图形、代号、条形码、标志,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经营活动。 租赁他人柜台、场地的经营者必须标明其真实的名称和标记,不得以出租人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