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被指定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价格高于同期同种商品的市场价格水平或者滥收费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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