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指定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价格高于同期同种商品的市场价格水平或者滥收费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