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拍卖当事人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对拍卖人处以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拍卖委托人处以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或者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竞买人处以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