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