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含道路绿地、单位绿地、居住区绿地)等。 (二)公园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等。 (三)防护绿地,是指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四)单位绿地,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用地范围内的绿地。 (五)居住区绿地,是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的绿地。 (六)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益性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七)永久保护绿地,是指本市内,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符合城乡规划,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绿地。 (八)立体绿化,是指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以植物为材料,以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棚架绿化等为绿化形式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