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鼓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村园林绿化建设,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园林绿化建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