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园林绿化环境的权利和保护园林绿化环境的义务,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园林绿化工作有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