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以捐资的方式参与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捐资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公共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并有权对所捐资的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